(2015)双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李小连与戴世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连,戴世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连,农民。被执行人戴世谷,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连被执行人戴世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戴世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戴世谷已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民一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文审 判 员 杜响亮审 判 员 廖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