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4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傲与邵冲、祝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傲,邵冲,祝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2825号原告:杨傲,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邵冲,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祝颂,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杨傲诉被告邵冲、祝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邵冲、祝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傲撤回对被告邵冲、祝颂的起诉。审判员 :杨光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志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