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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碧彬、陈江湧、陈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碧彬,陈江湧,陈江南,蔡小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758号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36号。法定代表人朱鼎和,董事长。委托代理蔡小浩,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吴碧彬,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江湧,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江南,女,汉族,1971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碧彬、陈江湧、陈江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吴碧彬、陈江湧、陈江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计1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余盛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