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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枣刑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郑振胜犯爆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振胜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06号罪犯郑振胜,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00)潍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振胜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鲁刑执字第6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鲁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本院于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1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郑振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振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郑振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郑振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振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刑期自200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