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兴林与冉春涛,谭春炼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林,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春炼,冉春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4219号原告刘兴林,男,汉族,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静园路193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20804691-3。法定代表人向顺华,董事长。被告谭春炼,男,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冉春涛,男,汉族,198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刘兴林诉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春炼、冉春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3年3月9日,被告谭春炼与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谭春炼为了满足自己的经营需要,以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成立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重庆办事处。被告谭春炼以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各项工程业务,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用。2013年11月12日,被告谭春炼以重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重庆吉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荣昌县盘龙镇绕城公路续建工程。签订该项承包合同后,被告谭春炼和冉春涛又与原告刘兴林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将重庆市荣昌县盘龙镇绕城公路续建工程的劳务转包给原告刘兴林。实际施工人为原告刘兴林。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实际上系在劳务合同掩饰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荣昌县境内,故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夏 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艳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