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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小强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强,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402-1号原告王小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强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相州支行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谢晶自愿提供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峨眉办事处广顺街16号楼致中苑住宅小区12号楼3单元9层东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强的申请和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相州支行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查封原告王小强提供的担保人谢晶位于安阳市开发区峨眉办事处广顺街16号楼致中苑住宅小区12号楼3单元9层东户房产。查封期间,允许谢晶居住、使用,不得进行买卖、抵押、变卖、赠与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郝兴军审判员  崔 瑛审判员  郭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