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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民一初字第09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漫丽与梁平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漫丽,梁平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9478号原告:周漫丽(曾用名周曼丽),女,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平原,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漫丽与被告梁平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漫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漫丽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曼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周漫丽承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