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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乾隆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乾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淇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马乾隆,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如,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鹏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领取法律文书。被告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办事处北侧)。法定代表人申永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爱星,鹤壁市淇滨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选鉴定机构,代签法律文书。原告马乾隆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乾隆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如、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鹏豪、被告昌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爱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3日12时20分,司机刘振峰驾驶豫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05省道由广达砼业有限公司院内由北向南进入S305省道时,与沿S305省道由西向东冯玉保驾驶的豫F(蒙H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碰撞,后冯玉保驾驶的豫F(蒙H挂)号重型半挂车又与辛连虎停驶路边的豫F(豫F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所有的豫F重型半挂车损毁的交通事故。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淇公交认字(2015)第15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振峰负事故全部责任,���玉保、辛连虎不负事故责任。被告昌盛公司所有的豫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63333.6元。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经我公司核实,原告单方委托的车辆损失没有经我公司先行定损,金额过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赔付;3、诉讼费和鉴定费等其它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被告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我公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我公司所有的豫F号机动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直接予以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一份;2、鹤壁市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3、鹤壁市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4、挂户车辆合同书一份;5、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鹤壁市万事达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马乾隆,并且马乾隆也实际履行该车辆的管理使用义务,马乾隆为本案适格原告。第二组证据:1、淇公交认字(2015)第1519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办公司机刘振峰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三组证据:1、淇县交警队委托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委(2015)第63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一份;2、评估费发票一张;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毁坏,损失价值为216700,并支付评估费5000。第四组证据:1、施救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需要进行施救,并支付施救费5000元。第五组证据:1、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道路运输证2、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各一份;3、挂户车辆合同书一份;4、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原告所有的豫F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是营运车辆并也实际按照营运车辆购买保险,牵引总重量为40吨。第六组证据:1、豫F号机动车行驶证一份;2、豫F号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各一份;该组证据证明豫F号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且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购买保险,两被告应当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经质证,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提出:1、对第一组、第二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无异议;2、对第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系原告单方委托,车辆损失金额过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评估费我公司不承担;3、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施救费系间接损失,我公司不承担。经质证,被告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1、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施救费过高;2、其他同保险质证意见。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五组、第六组证据,二被告均无异议,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系公安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书,二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系原告对豫F(蒙H挂)号进行施救所实际支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开庭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3日12时20分,司���刘振峰驾驶被告昌盛公司所有的豫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305省道由广达砼业有限公司院内由北向南进入S305省道时,与沿S305省道由西向东冯玉保驾驶的豫F(蒙H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后冯玉保驾驶的豫F(蒙H挂)号重型半挂车又与辛连虎停驶路边的豫F(豫F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淇公交认字(2015)第15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振峰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玉保、辛连虎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淇县交警队委托,淇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道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豫F号估损总值为:216700元。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以���鉴定结论书系单方委托为由,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16年3月10日,本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5日9时到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选择鉴定机构。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作为申请人,逾期不到,视为其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被告昌盛公司所有的豫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保险期间。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车损216700元;2、施救费5000元;3、停运损失22896元(8小时53天40吨5.4元/吨小时25%),共计244596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刘振峰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玉保、辛连虎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振峰系被告昌盛公司雇佣司机,故被告昌盛公司应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昌盛公司所有的豫F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500000元),本次事故发生保险期间,故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2445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马乾隆各项损失244596元;二、驳回原告马乾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625元,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鹤壁市昌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