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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7刑初54号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2月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刘健,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光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窜至台前县××××村甄某家中,采用暴力方式对甄某进行威胁,抢走其放在床上包装盒里的现金,被抓获后,在李某甲衣服口袋内查获被抢现金84.5元。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仝绪合、李某乙的证言;被害人甄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到邻村侯庙镇大李村甄某家中借钱,遭到甄某拒绝后,李某甲持床上的一把剪刀,对甄某进行威胁恐吓,后抢走甄某床上盒子里的现金,将屋门关上离开,被告人李某甲被抓后,在其衣服口袋中查获被抢现金84.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一份。2、抓获经过:2016年1月21日,台前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传唤至台前县公安局。3、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持有人李某甲现金84.5元。4、情况说明:2015年1月20日17时,台前县公安局民警在台前县侯庙镇大李村甄某的家中对甄某的颈部进行查验,经查看甄某的颈部未发现明显按压痕迹。5、辨认笔录:甄某对十二张不同女性照片混合后进行辨认,指出6号(李某甲)照片上的女子就是抢其钱的人。(二)证人证言1、证人仝绪合的证言:2016年1月20日上午,我见到了甄某,她说家里的东西被人翻了,见到甄某前后几天我没见到王某的妻子(李某甲)。2、证人王某的证言:我与李某甲在一起生活有20年了,她精神上没啥问题,就是有点憨,案发后没发现她有任何异常。(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甄某的陈述:2016年1月20日上午10点左右,当时我睡着了,迷迷糊糊感觉有人按住了我的脖子不让我动,我就说别闹着玩了,后来我看到按我的人爬到我床上拿我放钱的盒子,我一侧身拉了她一下,她不知道拿了个什么东西顶住我腰部,并说动就弄死我,吓得我没敢动。我被抢了六七百的现金,身份证和60岁、80岁补贴存折、土地补贴存折,这些东西是被王某的妻子李某甲抢的,抢了钱后李某甲把我的屋门关上了。(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2016年1月20日上午,我到侯庙镇××一个老太太家借钱,当时她正在睡觉,我就把她喊醒了,我让她借给我点钱,她不借,我就在老太太床上拿了一把剪刀顶在她的肚子上,另一只手按住她的脖子,我没使劲按,就是比划吓唬她,并说不借给我就捅死她,但是她还是不借,我就自己在老太太床上盒子里找钱,都是一元和五元的零钱,拿了钱我就走了。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经查,被告人李某甲进入被害人住所时的主观目的是向被害人借钱,在遭到被害人拒绝时才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的。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抢劫、抢夺意见》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其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系初犯、偶犯,对其可从轻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甲的刑期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西敏审判员  叶体义审判员  刘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真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