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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胡某甲、刘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胡某甲,刘某,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47年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邢台县会宁镇。被执行人胡某甲,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县会宁镇。被执行人刘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县会宁镇。被执行人胡某乙,女,1955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邢台县会宁镇。赵某诉胡某甲、刘某、胡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河北省��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56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是2016年4月11日,但判决书第三条“被告胡某甲、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将邢台县会宁镇东良舍村居民楼A区6号楼1单元104室带小房腾清交付原告赵某”。按此判决,被告最迟履行期限为2016年5月11日,因此被告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十八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审判员  霍秀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艳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