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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詹益快与谢德健、黄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益快,谢德健,黄位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670号原告詹益快,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谢德健,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位英,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詹益快与被告谢德健、黄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詹益快与被告谢德健、黄妹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少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