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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刑更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尹宜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宜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39号罪犯尹宜全,男,198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中中法刑二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宜全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120491.6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8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四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抢劫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2007年4月26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2月2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司法警察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尹宜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6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尹宜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尹宜全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尹宜全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宜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7年10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馨瑶审 判 员  谢 琼代理审判员  廉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