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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6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杨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6285号申请人杨伟民与被执行人王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杭富商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伟民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2.5元及申请执行费3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声华已支付案款1000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及申请执行费395元,余款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62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益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