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城法执字第3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谭淑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谭淑焕,霍兆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26号,营业执照注册号(分):440602000043094。负责人马强。被执行人谭淑焕,女,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霍兆科,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诉谭淑焕、霍兆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谭淑焕、霍兆科应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支付本金、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共113221.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98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霍兆科向本院缴纳100000元执行款,预留(2015)佛城法执字第3168、3169号、(2016)粤0604执字第1634号案件执行费共计7343元后,本案分配得25341元。本院依法扣押被执行人霍兆科名下粤E×××××小汽车一台,本案待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16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永    嘉审判员 陈文戈助理审判员秦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嘉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