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特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171号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法定代表人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女,1982年6月22日出生。申请人徐,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申请人公司、徐因用工协议问题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甲、乙双方自2016年3月起终止劳动关系。2、依据甲方与昌平区南新村村委会协议,因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为15年,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年标准1400元/月,共计贰万壹仟元整(小写:¥21000.00)元。3、甲方给付乙方2003年至2008年保险补偿费无元。4、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生活补贴款(每月按300元计算,至乙方年满55周岁止),共计无元。5、结算乙方未发放工资及其他相关费���共计壹万壹仟捌佰陆拾捌元柒角捌分(小写:¥11868.78)元。六、以上款项共计叁万贰仟捌佰陆拾捌元柒角捌分(小写:¥32868.78)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周内一次性给付乙方。7、双方对劳动法律法规均已充分了解,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2016年4月28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公司、徐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