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铁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牛红梅与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红梅,洛阳市城乡规划局,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铁行初字第4号原告牛红梅,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代理人牛红波,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南新区市政府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刘德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彦洁,该局建筑工程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杨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春东路23号。法定代表人尹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婷、闫夏育,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红梅诉被告洛阳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洛阳尚锦置业有限公司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牛红梅以诉讼请求有误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红梅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红梅承担。审判长 张向争审判员 李贯涛审判员 范美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清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