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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彩琴与李斌、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琴,李斌,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1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张彩琴,女,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斌。申请执行人张彩琴与被执行人李斌、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年金民初字第21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斌、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彩琴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斌、开封天月星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楷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