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崔金萍与许锦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金萍,许锦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第2347号原告崔金萍,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许锦善,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金萍与被告许锦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许锦善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崔金萍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崔金萍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许锦善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二、查封崔金萍所有的位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郑华国审 判 员  于志江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