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1701号原告:陆某某,女,生于1990年,现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90年,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以被告郭某某已经将其婚前财产全部予以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陆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芳萍-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