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陈圣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圣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815号罪犯陈圣淮,男,汉族,小学文化,1977年4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9日作出(1999)常刑一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圣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圣淮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31日作出(2000)苏刑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8日作出(2002)苏刑执字第2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圣淮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圣淮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3年8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4月8日、201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2014年8月6日作出(2008)、(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1716号、第5595号、第7827号、第43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圣淮减去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陈圣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陈圣淮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圣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圣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八日(刑期至201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立 龙审判员 舒 晓 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