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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暖桃与黄健洪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122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暖桃,黄健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1225号原告刘暖桃,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黄诗韵,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健洪,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告刘暖桃诉被告黄健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健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3月25日向我借款5万元和3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付。将8万元借给被告后,被告分别向我出具借据。借款到期后,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故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利率月息3%计付给原告);2、被告清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利率月息3%计付给原告);3、被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因被告已偿还3万元借款,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被告黄健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对上述证据辩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黄健洪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刘暖桃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5万元。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3%计付,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20日。借据中第五条约定如因乙方(即被告黄健洪)到期无法归还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纠纷官司,乙方(即被告黄健洪)必须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2015年11月15日,原告和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聘请律师为其代理相关诉讼事宜,并于当日支付律师费8千元。以上事实有借据、银行转账凭证、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及本庭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逾期后,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借据中约定月息3%,即约定的年利率为36%,超过24%,本院对于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另外,借贷双方在借据中已经约定:“如因乙方到期无法归还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债务纠纷官司,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律师费8千元已经实际发生,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费8千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因被告已偿还3万元借款,撤销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黄健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健洪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5万元给原告刘暖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黄健洪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暖桃支付律师费8千元。三、驳回原告刘暖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96元,原告承担899元(原告已预交1198元),被告黄健洪承担14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殷永东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潘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杞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