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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赖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赖正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1915号原告:李建华。被告:赖正海。原告李建华为与被告赖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赖正海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正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赖正海于2014年4月28日向原告李建华借款5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赖正海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正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建华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赖正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