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厉高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厉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74号罪犯厉高,男,汉族,文盲,1971年2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作出(1999)连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厉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二千元。被告人厉高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3日作出(1999)苏刑终字第11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厉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5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37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厉高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厉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9年7月8日、2011年12月7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05)、(2009)、(2011)、(2014)宁刑执字第8104号、第5062号、第9007号、第440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厉高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厉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厉高在服刑期间曾受到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财产刑已全部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厉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规,受到特管处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厉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