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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8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漳平市伍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漳平市伍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81民初869号之一原告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门口工业集中区(福州奥然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杜善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锦锡,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平市伍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西园镇丁坂村(工贸新区工业路3号)1#厂房第1层B区。法定代表人易木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伍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被告漳平市伍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经付清全部货款,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1元,保全费人民币590元,合计人民币1211元,由原告福建省瑞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