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赤壁执字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吴建新与方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新,方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83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新。被执行人方德文。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建新与被执行人方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额为103705.00元,已执行标的额为27600.00元,剩余债权76105.00元,被执行人方德文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建新表示认可。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