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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317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