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317号原告于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