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满喜与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满喜,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23号申请人满喜,男,49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李国,男,41岁,汉族,突泉县人,个体,住突泉县。申请人满喜与被申请人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国驾驶的事故车辆蒙F92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以满泉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科右中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28483056265032663号工资卡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国驾驶的事故车辆蒙F92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予以扣押24个月,该车扣押期间由现扣地负责人刘���保管,不得将车辆毁损、灭失。二、对申请人提供满泉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科尔沁右翼中旗支行开户的账号为6228483056265032663号工资卡中的壹万元予以冻结12个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