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昆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3328号原告昆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金洋路15号金融园15号楼。法定代表人陈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惠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夏瑜,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天台南路50号。法定代表人江杨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迪安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广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昆山迪安医学检��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跃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