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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5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力与杭州仁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杭州仁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420号原告张力,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杭州仁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南苑18号。法定代表人陈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诉被告杭州仁达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力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圣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