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高凤英与赵洁莉、赵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英,赵洁莉,赵洁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328号原告高凤英,女,满族。被告赵洁莉,女,汉族。被告赵洁慧,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凤英与被告赵洁莉、赵洁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凤英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为675.000元及保全费6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