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斌诉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斌,胡笳,陈珊珊,谭季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553号原告江斌,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方孝安、许江涛,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笳,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珊珊,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谭季鸣,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斌诉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斌撤回对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斌承担。审判长 王婧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