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2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江斌诉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斌,胡笳,陈珊珊,谭季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553号原告江斌,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方孝安、许江涛,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笳,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珊珊,女,198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谭季鸣,男,1963年6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斌诉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斌撤回对被告胡笳、陈珊珊、谭季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斌承担。审判长  王婧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