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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金丽与裘朝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裘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395号被执行人刘金丽,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龙泉,总经理。被执行人裘朝阳,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金丽依据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密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裘朝阳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刘金丽如发现被执行人裘朝阳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明代理审判员  郭必荣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果青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