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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向金与被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雅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向金,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雅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68号原告:卢向金,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个体户。被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726967464A。地址:奇台县西关街1区1丘417号。法定代表人:段德山,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陕西雅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向金与被告奇台县汇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雅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向金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向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30元,由原告卢向金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白 轩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圣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