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8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武扩云与杨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扩云,杨凯,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8573号原告武扩云,男,1994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宁,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办公楼1706室。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闫松松,男。原告武扩云与被告杨凯、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地产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扩云委托代理人苏宁,被告杨凯,被告杨凯、链家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闫松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扩云诉称,2015年11月4日19时40分许,被告杨凯骑电动自行车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25号处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将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脚部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北京电力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巨额医疗费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杨凯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另查,被告杨凯为被告链家地产公司的员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25.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住院5天,每天按100元计算)、误工费20617.24元(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2月10日,休假90天,在北京安予麦和贸易有限公司做兼职为麦当劳广外餐厅送外卖,每月1720元,计7117.24元;在北京益洁必达保洁有限公司做保洁员正式工作,日工资150元,计13500元)、护理费12000元(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1月4日,原告之父的误工费,日工资200元)、营养费1695.40元、交通费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费1200元,以上共计57777.91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凯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发当天杨凯休假,去长椿街地铁站接朋友,在路上发生本案的交通事故。我方已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960元、住院押金6500元,但医疗费票据在原告手中。同意按照40%的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对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同意。我方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链家地产公司辩称,杨凯是链家地产公司职员,事发当天杨凯休假,不属于职务行为,交通事故与链家地产公司无关,原告要求链家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18时40分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滨河路25号,武扩云骑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北向南行驶,杨凯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造成双方相撞,杨凯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樱桃园大队认定,杨凯负事故主要责任,武扩云负次要责任。2015年11月4日至同年11月9日,武扩云在北京电力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5天,出院诊断:左足第四跖骨开放性骨折,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出院建议:1、注意休息营养,全休1月;2、伤口避水,每3日门诊换药,术后2周拆线;3、石膏托固定下肢,患肢不负重,继续口服药物治疗;4、每周一门诊复查;5、不适随诊。北京电力医院分别于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4日、2016年1月25日出具诊断证明书,均建议休息2周。武扩云为此支付医疗费16225.27元(其中杨凯支付7460元),购买营养品支出1539.66元。另查,杨凯系链家地产公司职员。武扩云称杨凯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未提供相应证据。庭审中,武扩云为证明误工费(称为兼职做两份工作),提供北京安予麦和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武扩云于2015年10月22日入职为我公司员工,在麦当劳广外餐厅任外送员职务,2015年10月(共工作5天)工资为395.40元,该员工如果正常出勤每月最低工资为1720元,2015年11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为治愈其所受伤害,向我单位请假90日。还提供北京益洁必达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武扩云于2015年3月30日起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任保洁职务,其日工资150元,2015年11月4日发生交通事故后,为治愈其所受伤害,向我单位请假90日,病假期间,我单位已扣发其工资13500元。并附有2014年10月8日武扩云与北京益洁必达保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北京益洁必达保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5年1月至10月武扩云的工资表。武扩云为证明护理费,提供北京益洁必达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武思友于2014年12月15日起在我单位工作,任保洁主管职务,其日工资为200元,2015年11月4日,因武扩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护理武扩云,武思友向我单位请假60日,请假期间,我单位已扣发其工资12000元。并附有2014年12月15日武思友与北京益洁必达保洁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2015年1月至10月武思友的工资表。武扩云为证明交通费,提供出租车发票17张、一卡通充值发票1张,金额共计361元,其中与就医时间相符的为270元。武扩云为证明财产损失费,提供2015年10月20日购买电动车票据1张,金额为12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门急诊病历手册、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结算单、证明、工资表、劳务合同、营养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零售专用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武扩云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与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杨凯相撞,此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杨凯负事故主要责任,武扩云负次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武扩云称杨凯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其要求链家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本院确定杨凯按照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武扩云自行承担40%的损失。武扩云因交通事故支付的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并有相应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其中杨凯支付7460元医疗费,按照双方责任比例,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武扩云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武扩云的误工时间为90日,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予以确定,武扩云提供的在北京益洁必达保洁有限公司减少收入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采信,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武扩云每月收入酌定为3400元,误工费共计10200元,武扩云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武扩云的伤情确需护理,护理费本院酌定每日100元计算60日,护理费为6000元,武扩云主张的其他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武扩云要求赔偿营养费,理由正当,营养费可按其购买营养品金额为限,应以本院核定的数额为准。与就医时间相符的交通费270元,本院予以确认,武扩云主张的其他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武扩云主张的财产损失费,本院酌定为200元,武扩云主张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武扩云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杨凯赔偿原告武扩云医疗费二千二百七十五元一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元、误工费六千一百二十元、护理费三千六百元、营养费九百二十三元八角、交通费一百六十二元、财产损失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一万三千五百元九角六分。二、驳回原告武扩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二元,由原告武扩云负担五百五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杨凯负担六十九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