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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房文明罚款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113号被执行人:房文明,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执行人房文明罚款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二法审监民再字第1-1号罚款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罚款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30000元罚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受托法院一直没有函复本院。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SXXX**号小汽车,由于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故未能作实际扣押处理。另,经本院依职权到辖区内的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1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再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尚策审 判 员  尹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胜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彩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