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孙相岭、杨翠香信用卡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孙相岭,杨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孙相岭,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被执行人:杨翠香,女,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相岭、杨翠香的银行存款1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