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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成双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张成双,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0号金悦华都A号楼302房。负责人徐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杨波,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成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鼎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双岭路与俄黄路交汇处向南300米。法定代表人陈广新。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初字第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