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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2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德宏与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孟宝瑞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宏,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孟宝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622民初253号原告马德宏,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现住应县和谐家园*号楼*单元***室。被告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宝瑞。被告孟宝瑞,男,成年,汉族,应县人,住应县水利局东原供热公司院内。原告马德宏诉被告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孟宝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2年12月3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率月息0.03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后,被告结息至2014年4月25日,又于2016年2月7日给原告结息3万元。借款本金及后期利息一直未付。现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无奈,只好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被告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孟宝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2年10月份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2年12月3日又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时,被告收回原借条重新向原告出具一支借款500000元的借据。原告提供的借款收据上有被告孟宝瑞签字及被告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此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借款后,被告给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4月25日。2016年2月7日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所举借据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的审查,可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依约偿还向原告所借的本金。对双方约定3%的月利率偏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月利率2%。对2016年2月7日被告给付原告的30000元应视为支付的利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灵丘县瑞通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孟宝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德宏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给付的30000元利息在实际履行中予以扣除)。案件受理费8800元(缓交7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