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2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卫东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东,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60号原告:郑卫东,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东与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卫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郑卫东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