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2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郑卫东与XX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东,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21民初160号原告:郑卫东,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卫东与被告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卫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郑卫东负担。审 判 长 赵新宇人民陪审员 王 录人民陪审员 张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朴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