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440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蒙桂芳,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沈鸿洁,男,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青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万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