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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8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韦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440号原告韦某。委托代理人蒙桂芳,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沈鸿洁,男,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青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万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