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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5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碧云与被执行人郑得限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碧云,郑得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碧云,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郑得限,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启动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住建、国土、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2月11日把被执行人郑得限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郑得限,经申请人何碧云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