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侯芬婷与刘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芬婷,刘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26号原告侯芬婷,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峰,男,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芬婷与被告刘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