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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侯芬婷与刘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芬婷,刘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826号原告侯芬婷,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峰,男,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芬婷与被告刘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