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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张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张迎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1818号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余于河,总经理。被告张迎春,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张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