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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德尔鑫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莽,连云港德尔鑫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灌云烨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德尔鑫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乃俊。原审第三人灌云烨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彬。上诉人王莽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德尔鑫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灌云烨达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杨民初字第0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王莽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方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