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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与李忠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李忠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9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陵西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颜玉峰,该银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雷增,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超,该银行职工。被告李忠坤。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诉被告李忠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