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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培军与王盛峰、王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军,王盛峰,王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522号原告王培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盛峰,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新丽,女,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军与被告王盛峰、王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0元由原告王培军承担。审 判 长  邹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王成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