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王培军与王盛峰、王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培军,王盛峰,王新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522号原告王培军,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盛峰,男,住址明水县。被告王新丽,女,住址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军与被告王盛峰、王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培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0元由原告王培军承担。审 判 长 邹春光人民陪审员 王会有人民陪审员 王成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