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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詹木坤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114号罪犯詹木坤,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2011)揭中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木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詹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詹木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木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次,2015年12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木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木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