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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88号原告高某,女,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某,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全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