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孙美玲与陈爱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美玲,陈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86号申请人孙美玲,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陈爱琴,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申请人孙美玲与被申请人陈爱琴存在保证合同纠纷,为确保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爱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账户XXXXXX、XXXXXX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美玲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陈爱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支行账户XXXXXX、XXXXXX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振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