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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伊犁温商小额贷款股份公司与董彦博、于龙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董彦博,于龙,尹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5民初1342号原告:伊犁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县。法定代表人:金灯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董彦博,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新源县。被告:于龙,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玛纳斯县。第三人:尹健,男,约38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商小贷公司)诉被告董彦博、于龙、第三人尹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商小贷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商小贷公司以被告及第三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伊犁温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玉龙 来源:百度“”